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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交通管理大队接受专访
2018-07-10 17:37   管理员

主 持 人:网民朋友们好,邵大队长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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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大队长: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好!今天,

主 持 人:邵大队长,现在我县正在推行危化品运输车辆指定通行路线工作。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好吗?

邵大队长:好的,主持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指定通行路线是2018年全市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现场推进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遏制我县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关键。6月12日,县政府第18-24次常务会议,将危化品运输车辆指定路线管理工作列入县政府督查内容。

目前,在我县指定危化品车运输线路的必要性主要有:一是车流量大,路面管控难。自2015年11月份以来,炼化行业回暖、高速公路限行、胜利大桥限高等原因,致使途径我县境内的危化品运输车成几何倍数增长,据统计,长期过往我县的危化品运输车日均可达1.7万余辆次。二是涉及危化品车的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2013年以来,省道310庄科路口至陈庄西外环路段发生死亡交通事故49起、死亡49人,其中,涉及危化品车16起、死亡16人,分别占32.65%;国道220大桥收费站至滨州界路段发生死亡交通事故29起、死亡29人,其中,涉及危化品车7起、死亡7人,分别占24.14%。三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存量大。据统计,省道310线县城北庄科路口至罗孤路路段穿行村庄30个、沿街集市6处,村庄密集、穿行人多;该道路为二级双向两车道路,部分路段警示灯、标志牌损坏。途经的其他道路两侧照明设施不全,夜间通行条件差,等等,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经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公路局等路权部门多次论证,确定我县危化品车指定通行线路为“三横(国道220、省道316、省道315)、三纵(省道316县城西外环、荣乌高速连接线、省道231)”。线路确定后,比原来的线路沿途减少49个村庄、3个集市,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此项工作,7月份,由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投入资金60万余元,分别在国省道、县级主干道以及城区部分路段安装指示牌、限速牌、禁行牌等设施,于8月1日正式开通运行;后期将追加200余万元,新建11处固定测速设备,并研发危化品运输车指定线路管理系统,会同全县道路交通智能交通系统,实现全区域、全覆盖的智能交通管理网络。

主 持 人:邵大队长,据了解,我县现在推行对城区道路实施大型货车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好吗?

邵大队长:好的,主持人。近年来,由于途径我县黄河大桥及县城区主干道路的大型货车急剧增加,车辆拥堵、滞留状况严重,对我县道路交通设施、群众出行安全以及大气污染带来严重影响。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缓解城区道路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城区道路实施大型货车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行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

(二)限行区域:凤凰大道以北(含凤凰大道),津一路以西(含津一路),省道316西外环以西(不含省道316西外环),永莘路以南(不含永莘路)。

(三)限行时间:自2018年8月1日起,对以上区域内24小时限行。

(四)限行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禁止通行路段行驶的,应当事先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备案审查,并办理城区道路通行证,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散装和流体货物的车辆经过主城区时,必须进行封闭、对车身清理、牌照放大号要清晰可见,不得遗撒、飞扬。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超速、超限超载、违法变道、鸣笛以及装载物撒漏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主 持 人:邵大队长,据报道,近期公安部推出了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举措。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好吗?

邵大队长:好的,主持人。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批示要求,日前,公安部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交通管理服务便利化工作,并公布了简捷快办、网上通办、就近可办等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于9月1日起全面启动推行。新举措主要体现在改革窗口服务、“互联网+交管服务”、延伸下放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具体内容有:

1、申请材料四个减免。办理交管业务时,申请人身份证明免予复印,申请表格免手填写,车辆识别代号免费拓印,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体检证明等相关部门证明凭证实现联网后逐步免予提交。

2、18类业务一证即办。补换领、审验驾驶证等18类车驾管业务,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一证即办。

3、普通业务一窗通办。整合优化车驾管业务办理流程,推行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支付电子化,实现业务受理、资料审核、缴纳费用、牌证发放“一次排队、一次办结”。

4、个性服务自助快办。推广使用自助服务终端,群众可自助办理补换领驾驶证、机动车选号、信息变更、交通违法处理等业务。

5、交管服务网上办理。完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网上补证换证、预约选号、事故处理等交管服务。

6、政务信息网上互通。积极推进交管服务平台与其他政务平台互联互通,群众在其他政务平台也可以办理交管业务,实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

7、安全教育网上学习。试点推行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方便驾驶人审验教育和满分教育网上申请、网上认证、网上学习。

8、交通事故网上处理。推进与法院、保险机构的数据信息共享,推动实现车损事故网上定损、理赔。

9、社会服务网点代办。推行登记服务站代办,由汽车销售商、二手车市场、保险等单位代办新车注册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等车驾管业务,提供购车、选号、投保、缴税等“一站式”服务。

10、邮政服务网点代办。建立警邮合作平台,由邮政网点代办补换领驾驶证/行驶证、申领免检标志、自助处理交通违法等业务,实现就近受理、后台制证、邮寄送达。

11、延伸农村交管服务。向县级下放小型汽车登记和驾驶人考试等车驾管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办理进口车注册登记;推行乡镇政务服务网点代办摩托车登记、补换领驾驶证等业务。

12、推进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推行“警保联动”,推动保险公司理赔员与交警、辅警共同上路巡查,快速处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推行在农村建立交通事故协理员队伍,协助事故快处快赔。

13、实行车辆全国“通检”。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14、推进车检程序优化。对6年内免检车辆,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验证交强险后,直接申领免检标志。推动检验机构开通网上预约车检服务,方便群众“随到随检”。

15、便利车辆异地转籍。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对异地转籍车辆,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迁出地车管所提取纸质档案、查验车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16、便利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申领条件,2018年9月1日起,本省(区)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跨省(区)异地申请人在办理所在省(区)任一地市居住证后,也可直接在全省范围内申领。

17、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完善监管制度,畅通社会群众咨询、投诉、举报渠道,构建常态化、智能化、社会化的监管体系。

18、加强智慧监管建设。创新大数据、信息化科技监管手段应用,建设信息化监管中心,实现对交管业务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留痕。

1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网上网下监督检查,严格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社会化考场等,实施联合惩戒。

20、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加强信息数据系统建设与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防范信息数据应用安全风险。

主 持 人:邵大队长,今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并于5月1日开始施行。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具体规定,好吗?

邵大队长:好的,主持人。新的《责任制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是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1)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2)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3)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4)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5)加强道路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6)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7)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8)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下列工作:(1)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2)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3)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知识;(4)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1)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等工作;(2)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3)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和特点,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4)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道路监控等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5)会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建立大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工程运输车辆、渣土车、校车等车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信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信息、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共享机制;(6)会同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化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处罚;(7)会同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8)会同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9)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1)指导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道路交通意外伤害防范能力,督促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2)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将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3)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1)组织维护、养护城市道路,保持路面完好;(2)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城市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验收,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建设;(3)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城市道路、桥梁存在的安全隐患;(4)严格工程运输车辆特许经营准入条件,禁止无机动车号牌、达到报废标准、非法改装和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以及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不齐全车辆进行渣土运输,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渣土运输的行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1)加强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严格按照规定安装隔离栅、防护栏等安全设施并设置标志标线;(2)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路施工许可制度,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布设施工作业区,公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3)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在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依法查处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4)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督促汽车客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者履行安全检查职责;(5)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公安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开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学员取得驾驶证一年内交通违法率和事故发生率等事项;(6)会同公安机关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公路视频监控、收费站过往车辆信息等共享机制,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加强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跨省长途客运班线以及夜间运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旅游客运企业按照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1)加强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并将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公安机关;(2)定期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3)严格执行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加强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拆解行为。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急救、转运工作。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旅行社租用车辆的监管,督促旅行社运送团队游客时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和曝光机制,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成品及其配件生产企业和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非机动车及其配件和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擅自生产电动自行车等质量违法行为。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提报,对存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校车发生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五)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媒体、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道路管辖部门在特殊路段设置气象监测、预警设施,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以及公众了解灾害性天气信息提供便利。

(十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辆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监督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联合公安机关建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十七)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教育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检查和整改所属车辆安全隐患,保证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安全技术条件良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2)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3)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4)对本单位所属的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校车,组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5)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6)对交通违法、事故多发的驾驶人予以调整岗位。

车辆所属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1)拟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2)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保险、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等档案,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3)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及时了解掌握车辆驾驶人工作强度、违法、事故和安全行车等情况;(4)对驾驶人进行跟踪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学习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运输企业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主 持 人:邵大队长,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并于2018年5月1日施行。您能给我们解读一下相关内容吗?

邵大队长:好的,主持人。新的程序规定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法制精神和人权主义精神。主要体现在《第四章 自行协商》,其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

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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