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于2005年5月27日发布。
根据《暂行办法》,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利津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利津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阅《指南》,网址为:http://www.zgcfu.com/zwgk/xxgk1/xxgkzn.htm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利津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利津县司法局办公室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纸质文件电子文件
(三)公开时限
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利津县司法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利津县司法局查阅目录。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利津县司法局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5319036。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利津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可以在利津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当面、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本机关收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也将通过当面、信函、电话或者邮件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获取的信息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本机关将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第10日为法定节假日时答复期限将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电子政府中心投诉。
监督电话:5685085
地 址:利津县城利一路100号
电子邮箱:lijinxinxi@126.com
邮 编:2574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暂行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